(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昀与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昀,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674-1号原告朱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曾繁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无职业。原告朱昀诉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昀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5元,由原告朱昀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保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