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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段洪飞与范东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洪飞,范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昌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段洪飞。被执行人范东明。本院在执行段洪飞与范东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范东明外出打工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