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联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某某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是商丘市联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梁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是商丘市联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联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路某某、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