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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沿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成年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无锡九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甲达成相关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甲为九州公司招募工人,九州公司根据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向陈某甲统一结算工人工资后由陈某甲分别向各工人发放工资,九州公司另根据陈某甲所招募的工人人数向陈某甲支付一定报酬,陈某甲需对其所招募的工人的工作进行全面负责。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陆续为九州公司招募了70余名工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并全面负责其所招募工人的上下班接送、工时计算、工作管理及工资发放等。2013年10月中旬,九州公司因故停业,拖欠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甲所招募的工人2013年9月、10月工资、报酬约人民币(下同)40万元。2013年9月底至2014年1月16日,九州公司陆续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工资报酬款18万余元,期间,陈某甲向部分工人预支工资3万余元。经工人多次催讨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后,九州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晚向被告人陈某甲结算工资报酬款20万元,余款1.9万元约定次日结算给陈某甲,当晚,陈某甲在没有向工人支付任何工资款的情况下携款逃离无锡,后逃匿至安徽老家,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4年1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陈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九州公司大门,同时将指令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陈某甲户籍所在地,均未有回复,陈某甲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太和县一酒店内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经核实,被告人陈某甲逃避支付被害人孟某甲、王某等68名工人2013年9月、10月劳动报酬共计28万余元。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涉案工人劳动报酬。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时某、孟某乙、孟某甲、王某、桂某、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周某、陈某乙的证言,证人陈某乙出具的收条,相关工人陈述,合约协议、补充协议,考勤表、考勤记录、付款凭单、收条、欠条,银行存款凭证、工人工资核对发放情况表,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询问笔录、调查报告,无锡市锡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送达照片、邮寄信息,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愿意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虽不是主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破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已代为支付全部工人劳动报酬,可对陈某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愿意对陈某甲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