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洪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尹照辉与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照辉,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洪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尹照辉,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许健,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照辉与被告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照辉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照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尹照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