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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洪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尹照辉与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照辉,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洪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尹照辉,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许健,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照辉与被告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照辉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照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尹照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