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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柳志强与王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强,王文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柳 志 强 与 王 文 涛 保 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柳志强,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生。被告王文涛,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强与被告王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柳志强承担。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