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柳志强与王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强,王文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柳 志 强 与 王 文 涛 保 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柳志强,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生。被告王文涛,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强与被告王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柳志强承担。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