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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高某某、高某、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高某某,高某,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鼎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某与高某某、高某、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平执行员  王中齐执行员  伍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军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