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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小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沈阳华新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华新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小字第887号原告:沈阳华新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090631-0。法定代理人:郑郭碧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丽,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满族,:211021196205186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新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对被告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小额诉讼程序;二、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