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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曹应德、王建成与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唐放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应德,王建成,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唐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曹应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放香。本院在执行曹应德、王建成与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唐放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孟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