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曹应德、王建成与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唐放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应德,王建成,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唐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曹应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放香。本院在执行曹应德、王建成与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唐放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朝阳金环物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孟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