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民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素红与田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红,田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0660号原告李素红。委托代理人管旭光,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猛。原告李素红与被告田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红委托代理人管旭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红诉称:2012年2月初,被告田猛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我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决被告田猛偿还我借款5万元。被告田猛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田猛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素红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用于生意投资……田猛,2012.2.7。”借款后,被告田猛一直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为证,被告田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田猛欠原告李素红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素红借款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田猛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刘平静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