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24-2号原告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杨立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崇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铮,系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健,系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克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