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炳森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炳森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1301号罪犯刘炳森,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彬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炳森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炳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刘炳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炳森准予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