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安法浮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林某城诉陈某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城,陈某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安法浮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林某城,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晓,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吟,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城诉被告陈某吟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鑫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妙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