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君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君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320号罪犯黄君贤,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化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君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君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君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3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君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君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