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金福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福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43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金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金福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