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发,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上诉人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