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蔡美呈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呈,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蔡美呈,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旭升,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组织机构代码:51251446-X。法定代表人尤国行,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春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妹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蔡美呈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美呈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东、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方春苹、周妹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蔡美呈诉称:被告将位于其村华林路入口东起第一、二坎二坎店面的地皮以人民币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也依约支付了购地款人民币15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无法交付该地皮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地皮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该款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辩称:该土地属于工业用地,是答辩人上一届村支部书记黄金亮和村主任陈国钦以每坎7200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新洪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莆田市新洪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将该土地交付给被告,该土地并不属于答辩人所有的集体土地,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是无效的;原告明知该土地系工业用地而执意购买,其有过错,故被告不同意支付该款自2006年7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8日,原告蔡美呈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购下庸6米路边新村建设项目自华林路入口东起第一、二坎两坎申购房地皮,每坎面积为:宽4米,长15米,计60平方米,共计120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无证等原因造成原告无法建房,被告应退还原告购地款,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其它损失等。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购地款人民币150000元。之后因被告至今尚未取得该土地的处分权,无法将该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致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蔡美呈提供的《合同书》、收款收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处分人必须对其处分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因被告至今尚未取得该土地的处分权,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购地款人民币150000元。因被告占用该资金,而该资金能产生孳息(即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06年7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依据,被告应支付该款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美呈购地款人民币一十五万元及该款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委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国珍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