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法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渊、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渊,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61548-7。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宏标,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渊。被执行人宋桂英。申请执行人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渊、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三项中的余款1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2013)乾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的余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调解书内容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吴渊名下陕VBX6**号车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