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罗田行执字第0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坤宏、占桂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坤宏,占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罗田行执字第00078-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朱坤宏。被执行人占桂莲。本院在执行罗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坤宏、占桂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坤宏、占桂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占桂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杜皮乡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占桂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杜皮乡营业所帐户的存款3530元,划拨至户名为罗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00337953260010001帐户。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