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昌献兵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献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献兵,*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昌献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双方约定任何争议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任何争议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条款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