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6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娟与天擎华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6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被执行人天擎华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辉,总经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擎华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六千九百二十一元二角五分、应给付张娟的工资二万五千零七十四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五百二十九元九角三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