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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中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永宁与何萍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宁,何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中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永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萍。上诉人陈永宁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4)恩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5日向上诉人陈永宁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陈永宁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永宁依法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永宁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