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5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刘方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刘方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618号原告张德志,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静,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方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志与刘方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志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德志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况君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