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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沈建江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建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840号罪犯沈建江,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了(2011)嘉桐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建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5000元。2011年6月1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假释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4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机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江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沈建江在服刑期间悔确有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江予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