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产权部门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