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志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志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811号罪犯苏志佳,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佳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苏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志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志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志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