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李运杰、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李运杰,周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陈敏。被告李运杰。被告周文平。原告陈敏诉被告李运杰、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敏、被告周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运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敏诉称,被告李运杰于2012年10月12日借我现金10000元整,约定使用期限1年,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归还,并由担保人周文平提供连带担保。经我催要,被告于2013年9月给500元,尚欠9500元至今未还。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运杰未答辩。被告周文平辩称,我认可需连带承担9500元的还款责任。但是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李运杰向原告陈敏以及陈峰共借款18万元,先偿还了13万元,尚欠5万元借款约定由当时的四个担保人每人偿还12500元,另外三个担保人每人均偿还了12500元,我只偿还了3000元,剩余9500元没有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运杰经案外人杨年强介绍,向原告陈敏借款8万元,并经陈敏之手向案外人陈峰借款10万元。该18万元借款由被告周文平以及案外人尹苏良、赵恒磊、曹伟分别提供担保。借款后,经陈敏催要,李运杰及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由于李运杰无力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由四担保人每人偿还12500元。后曹伟、赵恒磊、尹苏良分别向原告偿还借款12500元,被告周文平向原告陈敏偿还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9500元,借款人李运杰及担保人均未偿还,故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2014)邳民初字第1678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陈敏要求被告李运杰偿还借款9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文平均作为双方借款的担保人予以签字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未超出担保期限,应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敏借款9500元。二、被告周文平对被告李运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石海英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