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法定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杨某甲,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杨某乙,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焕新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本案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