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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楚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楚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尹某某,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