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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习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易先坤与罗安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先坤,罗安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易先坤,男,汉族,生于1963年05月0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安树,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安书,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先坤诉被告罗安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先坤于2014年9月10日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安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先坤承担。审判员 任 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洪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