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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月勤与刘冬铭、周口市通宇达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勤,刘冬铭,周口市通宇达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周月勤,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铭,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被告:周口市通宇达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通扬中路。负责人:储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燕,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勤诉被告刘冬铭、周口市通宇达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