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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马民初字第0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津,张书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820号原告刘津。法定代理人刘贵祥(系原告刘津父亲),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津与被告张书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津于2014年9月10日以双方需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