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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邓月媚与梅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月媚,梅峻,佛山市帝锋家具有限公司,赖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月媚,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峻,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现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梁星志、郭灿彬,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帝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赖耀锋。原审被告:赖耀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邓月媚因与被上诉人梅峻、原审被告佛山市帝锋家具有限公司、赖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58号之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告佛山市帝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梅峻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梅峻身份证显示的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出借款项汇出银行记账凭证,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是在佛山市,被上诉人在佛山市房管、工商部门对上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登记,证明被上诉人并非连续在四会市居住。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佛山市帝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梅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梅峻)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由被上诉人梅峻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梅峻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被上诉人梅峻于2012年7月起至今,在四会市居住。因此,四会市是被上诉人梅峻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黎洁芳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