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47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高峰与被告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峰,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781-1号原告杨高峰。被告安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高峰与被告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彬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P57**号“途锐”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安彬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P57**号“途锐”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