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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90号原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梨,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林尔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周刚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投远达环保��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