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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立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双峰山陵园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双峰山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市立执初字第3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君,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晓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济南市双峰山陵园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土地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3)2026号),认为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份扩建墓区,用于公墓经营。实际占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792平方米(其中集体耕地2567平方米,集体农用地1219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1006平方米),建设墓穴300余个,现已建成,部分投入使用。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将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0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67平方米集体耕地和1219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被申请人非法占用集体耕地2567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计56474元;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121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21942元;非法占用集体未利用地100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5090元,以上罚款共计93506元。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罚款义务,其他义务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催告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3)2026号)及送达回证、《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书面材料。本院在审查受理阶段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补充提交证实执行标的内容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照片一宗、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调查笔录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本院执行1、“责令济南市双峰山陵园有限公司将非法占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0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济南市双峰山陵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67平方米集体耕地和1219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非法占地行为涉及的土地现有墓穴约1000余个,且基本已经出售给其他案外人并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现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涉及的内容和对象与涉案处罚决定作出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涉及案外人重大权益,属于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