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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佟祥威诉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祥威,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04号原告佟祥威。委托代理人万小东。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仲原。委托代理人关玉萍。原告佟祥威诉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祥威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晓东,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关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祥威诉称,2008年5月,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加工产品,约定m45型加工件254个,加工单价196.58元,m30型加工件50套,单价70元,加工费合计52431.31元。因加工原料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退回m45型184个,m30型50套,原告重新购买材料加工后交付用户,但用户退回的加工件废料由被告保管,该废料应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货或折价给付。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各付原告加工费52431.3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工废料184根、50套(3.8吨或折价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款情况不属实,我向原告支付了36206.14元预付款,取货时又交了10000元提的货,剩余的5000元我跟原告说验收合格后再给他,货出现了质量问题,我要求原告重新加工,我和原告都垫付了一部分钱,原告不承认返工是他造成的,废料当时我说给原告但是原告不要。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关玉萍与原告佟祥威共同到沈阳天立宏昊工贸有限公司购买钢材,支出36206.14元,该公司为被告祺祥公司出具发票,发票名头为被告祺祥公司。原告佟祥威为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小关现金36206.14元整。(45,42crm.料款)(30,42crm.),m45×1.515=254个a型,m30×1.02=50套。m45×1.515单价不含税196.58元/个,m30×1.02单价不含税70元/个,预收款36206.14元,加工期15天,(5.078t)。收款人佟祥威。2008年5月13日”。后因加工原料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退回m45型184根(每根重约19公斤),m30型50套(每套重约6公斤),用户退回的加工废料由被告保管。在做质量检测时被告已经退回m45型10根,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收据复印件、(2013)沈终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佟祥威加工配件,双方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除原告佟祥威出具的收据外,并无其他书面合同,因此应以收据中的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收据中对加工产品的种类、型号、单价、数量均作出明确的约定,但并未明确约定加工费。收据中写明原告佟祥威收到预付款现金36206.14元整,并且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佟祥威从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36206.14元是钱而非原材料,这也印证了被告祺祥公司的主张,即约定的加工价格是包工包料的价格,原告佟祥威收到预付款后,由原告佟祥威购买原材料进行加工。因此,对于原告陈述其收到的是原材料,52431.31元仅仅是加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52431.31元应是包工包料的总价款。因原告已将二次加工的货物交付给被告,并且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扣除预付款后将剩余款项52431.31元-36206.14元=16225.17元给付原告。被告主张取货时给付原告10000元,因原告予以否认,而被告没有没有证据证明给付1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加工废料m45型174根,m30型50套,因庭审时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上述加工废料还在被告处保管,已经退回10根,同意返还剩余废料,本院对于原告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佟祥威剩余加工款16225.17元;二、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佟祥威加工废料m45型174根及m30型50套,如不能返还原物需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佟祥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1元,由被告沈阳市祺祥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徐 光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