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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泓杉与被执行人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泓杉,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泓杉,男。被执行人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泓杉与被执行人绥芬河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泓杉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牡监商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012)绥商初字第280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2)绥商初字第28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鄂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