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郭某、王某与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杨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绍凯,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绍凯,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王某诉被告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娜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韩 皓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