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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郭某、王某与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杨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绍凯,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绍凯,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王某诉被告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娜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韩 皓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