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尹士界与井元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士界,井元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尹士界。被执行人井元良。上列当事人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