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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达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与徐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达汽车轮胎有限公司,徐成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通化市东达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王千里,经理。被告徐成贵,男,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达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东达汽车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0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通化市东达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