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范莉峰与南阳中达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莉峰,南阳中达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范莉峰,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住南阳市新西南村。被告南阳中达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复生。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莉峰诉被告南阳中达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范莉峰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莉峰的撤诉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莉峰负担。审 判 长 叶厚献审 判 员 祁白雨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