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思执行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郭泺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郭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启、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泺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泺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