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礼庆与被执行人林碧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礼庆,林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苏礼庆,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碧香,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礼庆与被执行人林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礼庆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碧香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碧香尚欠申请执行人苏礼庆款项7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775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丈夫苏开旺名下的信用社股权份额20万元已被诉讼保全,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318号案正在处理中,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