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显果与王洪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果,王洪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胡显果,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3日,初中文化,居民,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洪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8日,初中文化,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果诉被告王洪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果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显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胡显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戚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