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忻中刑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彦绑架、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刑执字第621号罪犯张彦,男,197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阳高县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彦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以(2014)忻监减建字第1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张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张彦共获监狱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