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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邢丽遵,男,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