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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某君与石某伟、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君,石某伟,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君。被执行人石某伟。被执行人邹某。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石某伟、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之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石某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邹某亦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某伟、邹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阳市石��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曹栋梁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厉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