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侯波、乔雨竹与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波,乔雨竹,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884号原告侯波,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黄胜利,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执缨,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雨竹,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黄胜利,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执缨,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二村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童嘉华,职务不详。诉讼代表人凌焯,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华茂,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波、乔雨竹与被告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侯波、乔雨竹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波、乔雨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波、乔雨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