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垦利县永安镇东兴村以南2公里。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本院在执行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合同款1478644.5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如超 关注公众号“”